欢迎来到孙伯密刑事辩护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孙伯密律师 孙伯密律师,联系电话(同微信号):138-1082-9333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介绍:孙伯密刑事辩护网创始人、首席律师,2019年荣获廊坊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孙伯密律师

电话号码:0316-2095005

手机号码:13810829333

邮箱地址:1614592235@qq.com

执业证号:11310201210226690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丽都创意写字楼B座19层/20层

毒品犯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标准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毒品犯罪的共犯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2、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10829333

联系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与爱民东道交叉口丽都创意写字楼B座19层/20层

Copyright © 2019 www.sunbom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